发布:2021-05-28 16:26:24来源:编辑:市政协研究室浏览: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林区内的野猪由于没有天敌且繁殖力强,在局部地区已经泛滥成灾,野猪频频危害农作物、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出现攻击村民造成人员伤亡事件,严重威胁林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野猪成灾问题亟需解决。但是野猪是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野猪必须持有狩猎证。
虽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每年都会逐级下达野猪猎捕计划,但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通告等几乎将所有猎捕工具和方法均规定为禁止使用,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还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发布的通告中,都在上述基础上层层增加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因此,在所有猎捕工具和方法全被禁止的情况下,申请狩猎证几乎已经不可能,没有狩猎证,猎杀野猪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是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了猎杀行为,就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为此建议:
1.尽快修订相关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对局部地区野猪泛滥成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进行适度捕杀,确保狩猎计划落地见效,维护生态平衡。
2.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给予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3.建议林区农户组成联防队,开展联防联治,采用在农田周边扎篱笆、播放音乐、扎稻草人、鸣锣等方法进行防御和驱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