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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2025-12-01 14:21:28来源:编辑:浏览:

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11月25日政协铜川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政协陕西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落实政协职能和组织服务政协委员履职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切实担负起把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铜川新篇章凝聚人心、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组织委员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教育引导委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市委批准的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市政协工作要点,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议题和本专门委员会承担的双月协商、对口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开展协商议政活动。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要求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综合运用会议监督、提案监督、视察监督和专项监督等形式,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七条  围绕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全市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事。密切同港澳台侨同胞的团结联谊,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九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的作用,组织引导委员积极联系界别群众,了解思想动态,倾听呼声,反映诉求,协助党和政府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团结界别群众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工作创新。组织委员参加读书学习和教育培训活动,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强化委员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使命担当,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持续创新协商平台和载体,不断丰富协商内容和层次,有效推进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
    第十一条  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始终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专门委员会主任中的中共党员参加市政协机关党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切实发挥党员委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人选从市政协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市政协委员(不含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均应编入相关专门委员会。分编的原则是:征求委员意愿;结合委员工作性质和所属界别;综合平衡各专门委员会人数。分编方案由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全体会议闭会后根据情况对其作必要调整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并通过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界别和委员,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总体工作情况定期汇报、重要工作专题汇报等制度。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政协委员作用。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审议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的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等。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第二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提案、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需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后,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和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加强与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密切与县(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合作,经常沟通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涉及全市相关领域的重要问题,可开展协同调研、联动协商。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轻车简从,问计于民,听真话、摸实情、建诤言,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服务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建立健全本委员会委员履职档案,做好委员履职统计、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等工作,协同做好委员履职评价工作。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是为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市政协机关根据优化、协调、高效原则,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提升办文、办会、办事水平和质量,推动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协调推进、形成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