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04-17 00:00:00来源:编辑:铜川市政协浏览:
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7月27 日政协铜川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并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铜川市委员会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的界别设置、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铜川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五)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和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铜川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指导区县政协的工作;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倾听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一般应在会前十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协和中共铜川市委的重要会议与文件精神;
(三)协商讨论我市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铜川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其他重要报告。
(六)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邀请本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铜省政协委员、区县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中共铜川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市级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常务委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整理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了解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本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根据情况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