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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协商民主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

发布:2014-05-05 00:00:00来源:编辑:铜川市政协浏览:

试论协商民主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

 李金华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之后,关于协商民主方面的文章层出不穷,里面经常提到有关协商民主中的主体、客体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协商的主体是党委、政府,客体是人民政协;有的认为协商主体是各党派、团体、无党派人士和个体委员,客体是党委政府等等。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协商民主中的主体、客体加以厘清,以便更好地开展协商民主工作。

             一、什么是主体和客体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所谓主体,就是具有思维能力并运用一定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人。“主体是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8页),“人始终是主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页)。主体的存在形式有三种:其一、个人主体,即在社会提供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相对独立地进行活动的个别人;其二、集团主体(集体主体),即具有一定的信仰、目的、利益组织起来的共同行动的群体,如民族、阶级、政党、团体等;其三、社会主体,即以共同的活动为基础而相联系的人们的总体。

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或者说是主体通过实践所作用的对象。客体有四种形式:1、自我客体,指现实的、感性的人,因为人是物质世界的组成分子,因此人是主、客体的统一;2、自然客体,是进入主体活动的自然物质实体,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被人类改造过的地理环境等;3、社会客体,指以人的社会活动为基础的社会性客体。主要有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4、精神客体,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主体认识和改造对象的观念性东西,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东西,如书籍、磁带拷贝、电子存储系统等。      

二、主体和客体的关系

一是实践关系。这是主体和客体关系的最基本方面,实践是主体和客体的桥梁,人类通过积极的实践活动,获取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目的、意愿实现对客体的改造,把自己的目的、能力和力量对象化,使之日益朝着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方向前进。同时客体反过来也制约着主体活动范围、思维方式,比如人类发明创造了智能手机,手机不仅反过来影响人们甚至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二是认识关系。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列宁说过,“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而且能创造客观世界”。人只有掌握了关于客体的各种联系和规律时,才能有效地改造客体,因此认识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不可缺少的方面。三是价值关系,这是人类实践认识活动的尺度和动力,凡是有益于主体的需要和发展的那种客体,对主体而言就是有价值的,人类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使世界随着自己的规律朝着有益于人类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使世界的发展变化有价值。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离开客体,无所谓主体,离开主体,也无所谓客体。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改造过程中,对客体朝不同于主体活动方面所发生的变化自觉地进行限定和制约,客体对主体违背客体自身状况和规律的行为动作也进行限定制约,使主体不能在客体面前随心所欲。

三、我国协商民主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

  (一)协商主体。即协商活动的参与者参与者除了应具备理性、宽容的政治美德,记忆、对话、交流的协商能力外,还能够以自己或某个政党组织团体的名义介入到协商过程中,并对协商的结果发挥作用和影响。根据前面所述,我国协商民主的主体包括个人主体和集团主体两部分:其中集团主体是中共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个人主体是政协委员或者应邀参与的群众代表。回应前面的观点,笔者认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的主体应当是党委、政府、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委员以及根据需要参加协商的组织和个人等。

  (二)协商客体。指协商的议题或者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表达的观点和看法来体现。一般用理由和偏好来表达。从政协的协商内容看,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从协商的问题看,涉及宏观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的重大问题以重要人事变动,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只有协商的议题是政协时,政协被其他主体作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的时候,政协转化为客体,就成为主、客体的统一。

  通过前面所述主体和客体间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看,主体间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使要解决的客体问题朝着有益于主体期望的方向发展;通过协商使各种利益诉求得以表达,让主体的负能量得以消释,从而汇聚更多的正能量,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