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7-03-23 00:00:00来源:编辑:铜川市政协浏览:
中共铜川市委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若干意见
《中共铜川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铜发〔2007〕9号)下发以来,全市各级党委不断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各级政协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政协工作取得了新的显著成绩。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各级政协在服务我市提速发展、加快转型、富民强市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发展,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支持我市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若干重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1、坚持政治协商原则。党委在政治协商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政治协商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各级党委统一部署、协调并组织实施;必须坚持把政治协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表决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并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必须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和保障各种意见的充分表达和沟通。
2、规范政治协商内容。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及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3、丰富政治协商形式。搞好会议协商,开好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府与政协联席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开展书面协商,党委、政府以书面形式同政协协商或政协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政府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推进恳谈协商,党委、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形式同政协领导、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委员进行协商。
4、严格政治协商程序。一是制定协商计划。年初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党委、政府、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参加,总结上年协商情况,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报同级党委研究确定。如需临时增加协商议题或研究解决协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党委、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方面负责人会商。二是做好协商准备。政协党组要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安排政协委员深入调查研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协商议题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积极支持政协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三是组织协商活动。政协党组根据年度协商计划,组织安排协商会议和活动。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协商议题通报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四是汇总协商成果。政协要认真整理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报告、纪要、建议案等协商成果,及时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五是落实协商成果。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协商成果要认真研究处理,特别重要的应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协商成果讨论决定以及党政领导批办事项的督办。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政协反馈办理情况。
二、不断加强民主监督工作
5、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协和委员要依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民主监督。
6、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内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我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实施情况;党、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大工程建设情况;重要民生问题;政府行政执法和法院、检察院司法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政协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7、充分运用各种民主监督形式。支持政协就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参与党政部门牵头组织的调查、检查和听证等活动,选择有关部门或“窗口”行业开展专项评议。完善选派委员担任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特约监督员有关制度,规范特约监督员工作。创新民主监督形式,组织委员民主监督小组开展集体监督,推进政协民主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
8、在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环节上健全制度。健全通报交流机制,政府每半年向政协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政协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关部门要与政协专门委员会保持对口联系、经常互通情况。健全反馈落实机制,对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提出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抓好落实,未能及时办理、答复、落实的,党委、政府办公室视情予以通报。
三、努力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9、党委、政府要努力为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不断促进参政议政成果转化。政协要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专门委员会基础作用、界别重要作用和上下级政协组织联动作用,努力提升参政议政能力水平。
10、提升提案工作成效。组织动员政协委员深入调查研究,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提出高质量提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阅批党派团体提案、政府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和有关部门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做法,积极开展主席会议集体督办提案,适时修订党委、政府办理政协提案工作的有关规定,推动提案办理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
11、加强调研视察工作。对政协年度调研视察工作,党委要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政府要提出建议。政协要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积极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高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各级政协开展联合调研视察。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政协进行调研视察,对政协的调研视察报告,要及时研究采纳。
1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重视来自政协的社情民意信息,发挥社情民意信息在舆情汇集分析机制中的作用。畅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渠道,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委员与群众的联系,鼓励委员积极反映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对事关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等重要社情民意信息,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政协。
四、支持政协围绕科学发展发挥作用
13、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政协要紧扣提速发展、加快转型、富民强市主线,充分发挥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为实现经济强、文化兴、生态美的全国知名休闲养生城市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14、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政协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各级政协在群众工作方面的独特优势和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和界别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拓宽人民政协联系基层群众的渠道。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15、把凝聚各方力量作为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责。搞好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的合作共事,充分发挥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关注不同阶层利益诉求,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同胞,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为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凝聚力量。
五、进一步提升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
16、加强党派建设。发挥政协组织作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学习平台的重要作用,巩固多党合作的思想政治基础。进一步加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政协及其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中占有规定比例。
17、突出界别特色。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研究并进一步合理设置政协界别。健全界别活动的组织机制,建立界别召集人、界别联络员制度,开展界别讨论、界别发言、界别提案、界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活动,重要界别活动列入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健全党政部门与政协界别、界别与群众的联系机制,及时准确地向党委、政府反映社会各界的愿望诉求。健全界别参政议政成果的转化机制,相关部门要对界别意见建议进行及时反馈。
18、发挥委员作用。政协委员的数量应与同级人大代表的数量基本相当。支持委员履行职责的各项工作,尊重和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增强委员履职能力。适时出台委员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设立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作为委员管理专职机构,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以考核结果为委员留任的重要依据。对模范履职、贡献突出的委员,政协应给予表彰;对不履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违法乱纪的委员,政协应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19、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优化专门委员会设置,规范市、区县政协专委会设置。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相对年轻的同志担任专委会领导成员。积极探索专委会工作新思路新方式,切实增强工作活力和成效。
20、加强政协机关建设。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政协机关干部的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增强政务性服务和统筹协调能力。政协机关机构编制应与发展需要相适应,适当增加政协机关编制,确保政协机关能够有效开展工作。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21、各级党委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届党委任期内要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要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各级党委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22、推进党政领导参加政协会议、活动和政协领导列席党政有关会议制度化。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等有关重要会议活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政领导应参加分组讨论。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党委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和推荐干部,一般应安排同级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机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
23、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使党的主张成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长远发展,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委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研究政协界别的设置与调整、政协委员和常委的名额与人选等问题,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建议。
24、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和教育、宣传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教学和科研计划,列入党委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内容。把对人民政协的宣传列入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重视做好政协例会宣传、专题宣传和日常宣传,形成有利于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5、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协干部队伍。各级党委要统筹政协领导班子和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年富力强、热心和熟悉政协工作的同志充实到政协领导班子中。加大政协干部交流力度,每届应有一定数量的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机关或其他部门干部双向交流。
26、为政协履行职能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政协的会议经费、办公经费、委员活动经费、视察调研经费、宣传培训经费等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市政协委员活动经费增加到每人每年1200元,并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区县政协委员活动经费由区县参照市政协委员活动经费标准确定。市财政设立基层政协基本建设专项经费,由市政协每年提出使用意见,对基层政协基本建设进行支持。
各区县委、政府、政协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配套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