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7-03-23 00:00:00来源:编辑:铜川市政协浏览:
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7年7月27日政协铜川市十二届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2015年2月27日政协铜川市十三届十六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铜川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铜川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中共铜川市委的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团结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不断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铜川经济社会发展和祖国的完全统一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集思广益,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铜川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由上届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经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由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政协铜川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铜川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每届政协铜川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变更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1、贯彻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2、选举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3、协商讨论上级及铜川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4、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5、讨论本会重要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2、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3、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4、通过全体会议各组召集人名单(草案);
5、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6、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7、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1、通过会议的议程;
2、听取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3、听取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4、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1、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
2、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3、听取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本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政协铜川市委员会的建议案;
5、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根据所提交的发言材料质量和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人数少的界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界别组成。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讨论的主要内容由委员小组会提出,并推荐发言人,报大会秘书处综合后报请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会议审定。联组会由主席、副主席或主席团成员主持。
专题协商座谈会的议题由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商提出,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专题协商座谈会的主持人由副主席或主席团成员或负责该专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担任。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专题协商座谈会的议题由上届专门委员会提出,报上届主席会议审定,主持人由担任本届委员的上届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联组会和专题协商座谈会邀请有关市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铜川市委、铜川市人大常委会、铜川市人民政府、铜川军分区和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在铜川的全国、省政协委员,中共铜川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以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联组会均可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期间,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和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应书面向会议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并向小组召集人通报。会议秘书处每天要以书面形式通报委员到会情况。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界别、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个人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向中共铜川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