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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发布:2013-04-17 00:00:00来源:编辑:铜川市政协浏览:

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2007年6月20政协铜川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和本市重要事务,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第四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五条  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视察工作,制订年度视察工作计划,提交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委员视察、专门委员会视察。

         第七条  市直单位委员的视察,由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在区县的市政协委员视察,由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委托委员所在区县政协负责组织。

第八条  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应参加一次视察。

    组织委员赴区县视察时,根据视察内容需要,邀请所在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九条  视察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副团长人选由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主席和分管副主席确定。

      察团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团的活动,决定视察团的重大事项,代表视察团同有关单位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第十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十一条  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办公室商请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围绕视察内容制定活动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视察团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一般按程序审定后,由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对于重要的视察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政协铜川市委员会报送中共铜川送市委、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信息、信访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视察团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

         第十六条  政协铜川市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负责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政协铜川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