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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权责清单制度 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应该同步

发布:2021-02-19 16:02:44来源:编辑:市政协委员 李新章 井西荣浏览:

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要求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从多年来的实践看,权责清单制度的推行,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行政处罚设置占比过高,对服务型政府建设可能产生对冲效应。以铜川市为例,从权责清单梳理的结果看,行政处罚事项占比高达67.72%,占比过高,与“管理就是服务”新理念或有对冲。二是行政权力兜底条款,给部门利益法定化提供了通道。权责清单设置了兜底性的“其他类”职权类型,无形中保留了行政权力执行中的“弹簧门”,给部门利益法定化留下通道。三是个别职权事项的法定依据存在交叉。如《水法》《国土资源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地热水、矿泉水”未明确定性,水务部门认为应作为水资源管理,国土部门认为应作为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多头,容易造成“都管都不管”的扯皮现象。四是同一违法事项的处罚标准不一。如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道路抛洒的违法治理,执法主体涉及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环保法规处罚标准是2000到20000元,城管部门是300到3000元,道路运输部门是1000到3000元。五是乡镇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亟待解决。乡镇政府的权力一般为依法委托取得。权责清单制度要求建立到乡镇一级,其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创新立法观念,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从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的全流程审查,从立法层面规范行政处罚条款的设置。对那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不契合的条款,该整合的整合,该清理的清理,逐步化解“以罚代管、以罚代教”普遍化的矛盾,把政府部门的主要精力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

二是逐步减少“其他类”行政权力。采用穷尽式罗列的方式,将行政法规中的“其他类”行政权力,该归类明确的,依法予以明确,该取消的取消,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从根本上拆除行政权力可能产生的“玻璃门、弹簧门”。

三是继续加大清理力度,简并部门多层级重复审批。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通过立法审查,统筹协调各方权责,从源头上杜绝法规之间的执法主体不明确,法条之间相互抵触,职责之间相互交叉等现象,减少多头管理,严防变相审批。

四是统一同一违法事项处罚标准。借鉴日本为配合两轮机构改革,先后十次修法的做法,加快修法工作进程,对同一违法行为,统一处罚标准。

五是探索解决乡镇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探索解决乡镇一级权责清单执法主体合法性问题,从省级层面统一编制委托授权事项目录,统一制式委托授权书,重点解决执法规范化问题;从市县层面根据实际,统一委托事项,重点解决标准化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