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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基层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情况的视察报告

发布:2018-09-30 00:00:00来源:编辑:铜川市政协浏览:

8月8日至9日,市政协副主席路一民带领祖统民宗委员会部分委员,深入我市5个基层宗教活动场所,采取实地查看、询问了解、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基层学习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性专题视察,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概况

我市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41个,信教公民约1.22万人。其中,佛教约5100人,道教约360人,伊斯兰教约2100人,天主教约350人,基督教约4300人。宗教教职人员108人。

2017年8月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以来,我市认真学习贯彻,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成效显著。一是党政部门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宗教工作,出台了我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别是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方针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是着力抓好宗教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围绕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多次举办“全市民宗干部暨民宗界人士读书班”、“全市民宗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班”等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宗教管理人员及宗教界人士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着力抓好宗教工作机制建设。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帮助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了人员管理、财务会计、治安管理、文物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外事管理和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了宗教事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四是着力抓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通过开展“安全、教风、规范”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等,不断深化《宗教事务条例》学习贯彻。视察看到,宗教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对党的宗教政策认识较高,特别是对《宗教事务条例》学习掌握较好,贯彻落实到位,做到了“条例”进教堂、进寺观,确保了全市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二、存在问题

(一)《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社会人群特别是基层群众对《宗教事务条例》的知晓率还不够高,宣传教育还存在盲区和死角。一些基层党政干部对宗教工作重要性认识还不足,对条例及相关宗教政策还不甚了解,对做好宗教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

(二)《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还不够到位。宗教团体建设滞后,全市五大宗教俱全,目前宗教团体仅有市佛教协会和市基督教三自爱委会,且市基督教三自爱委会十多年来未换届。全省地市目前仅有铜川、商洛没有成立伊斯兰教协会。宗教团体指导、教育、管理宗教事务等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缺乏旗帜性人物。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在管理上不够规范,管理组织不健全,制度建设不完善,财务管理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监督。个别宗教活动场所还存在一些纠纷和隐患。如,药王山吕祖道院与药王山景区、大香山寺与照金香山景区存在多年纠纷,新区坡头基督教聚会点存在邻里纠纷和场所安全隐患等。

(三)《宗教事务条例》机制保障还不够健全。区县宗教行政管理工作力量薄弱,乡镇宗教事务管理普遍无专职管理人员,由民政干部兼任。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协助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作用发挥不够,特别是从事宗教事务管理人员多半兼职,任务繁多,对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认识不足,工作能力不强,不同程度存在着对宗教工作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等问题,一些基层联络员对宗教信息、异常情况把握不准,上报不及时等。同时,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渠道和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工作缺乏合力,仅靠宗教部门自身力量难以对宗教事务进行有效管理。

三、意见建议

(一)深化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良好氛围。一是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宣传,大力开展《宗教事务条例》进村入户和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宗教场所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和依法参与宗教事务管理的良好格局。二是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深入挖掘宗教教义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爱国爱教、正言正行。

(二)强化贯彻落实,努力解决好宗教界自身建设问题。一是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切实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建议依照章程,尽快对市基督教三自爱委会进行换届,筹备成立市伊斯兰教协会,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强化宗教团体组织建设。发挥宗教团体的职能积极作用,协助政府做好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抓好督促落实;开展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抓好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二是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抓好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三是在抓好现有教职人员学习培养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力度,在创建活动中发现人才、锻炼人才、培养人才、造就人才。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把一些年纪轻、能力强、宗教造诣较高的人士引进来,解决好宗教界人士年龄偏大和旗帜性人才短缺等问题。四是大力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患于未然。针对个别宗教活动场所与相关方面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纠纷,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建议市、区县政府将宗教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做好审批、认定、登记等相关工作,特别是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利益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正当权益。五是建议由政府出资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购置《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传图册和国旗等,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团结引导广大信教公民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三)建立健全机制,多措并举形成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强大合力。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区县、乡镇(街办)宗教工作行政管理干部、农村(社区)基层干部和统战宗教联络员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和《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站位,提升他们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和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组织作用,增强依法开展宗教事务管理的水平,以及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的能力。二是结合工作实际,下大力气解决好基层宗教事务管理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着重解决好基层宗教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不规范、工作经费和设施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推进宗教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三是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对辖区宗教活动场所及家庭聚会点进行经常性排查,建立区县、乡镇、村组三级工作网络。四是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考核内容,健全基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党政部门齐抓共管,统战、宗教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基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新格局。